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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路公交车为避让电瓶车发生侧翻 交警部门:电瓶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作者:admin发布于:2017-02-10 09:05:00

    3月21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对“2·18”椒江大桥公交车侧翻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由“电瓶车”驾驶人王仙兰负主要责任。当日报经椒江公安分局批准,对王仙兰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合计罚款900元的处罚。

    2月18日7时许,王仙兰(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村人,50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绿驹”品牌电瓶车,沿椒江大桥自北往南行驶。

   7时10分,该车行驶至椒江大桥红星美凯龙前路段时,由慢车道突然变更到快车道,造成后方沿快车道行驶的117路公交车(浙J66065大型客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使两车损坏,造成公交司机戴髻斌、王仙兰及公交车上的11名乘客受伤。

   该案由直属一大队立案后,于同日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117路公交车和“绿驹”电瓶车进行性能检测,并对117路公交车车速进行鉴定以及“绿驹”电瓶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同时,直属一大队民警对王仙兰、戴髻斌和车上乘客做了笔录。

   公交车上乘客都为轻微伤,无一人骨折。车上大部分乘客于当日在台州市中医院经过简单处理后各自回家,有三人因感到身体不适留院观察,至事故认定之日已全部治愈出院,所有费用共计3.9万元,由市公共交通集团垫付。

   3月中旬,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绿驹”电瓶车为二轮摩托车,117路公交车车速为62公里/小时。直属一大队随后做出事故认定,王仙兰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戴髻斌负次要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