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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辅助人及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
       所谓专家辅助人,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之为"专家辅助人"。根据规定,诉讼参与人、公诉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就专业性问题与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和询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且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专家辅助人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及评论,对当事人起到辅助作用。专家辅助人在2010年前称“专家证人”,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台后应运而生,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专家辅助人这一名称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专家辅助人制度
       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增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公诉机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准许,在法庭上就专业性问题与鉴定人、对方诉讼参与人进行对质和询问,并发表专家意见和见解。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定,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特定专业的专家,然后就自己选择的专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出庭支持诉讼,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确实必须的,应准许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的区别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或选择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将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审判人员的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了专家辅助人时,审判人员可以让双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以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真实。
       我国证据法上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专家辅助人与证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对当事人的影响力
       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选择性,因此当事人是不能自己决定证人的。专家辅助人和证人不一样,当事人可以选择专家辅助人,所以他是可以被选择或者替代的,具有不特定性。
       2、资格要求
       证人不需要有专门知识,他具备正确表达事实的能力就可以作证。但是专家辅助人必须要有与涉案专门性问题有关系的专门性知识。
       3、参与诉讼原因
       证人因为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所以参与到诉讼中,需要到庭陈述。法庭可以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之所以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发表意见,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缺乏专业的知识,法庭同意当事人聘请专家的申请。

三、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专家辅助人非常容易与鉴定人混淆,因为鉴定人也具有专门知识,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到诉讼中的原因
       人民法院对专业性的问题觉得需要鉴定的,交给国家规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定鉴定部门,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鉴定部门来鉴定。但是专家辅助人是因为当事人申请才参与到诉讼中来。
       2、在诉讼中的作用
       因为鉴定人有专门的知识、专门的科学技术设备,还有一定的科技手段,所以鉴定人参与到诉讼中来,针对争议的问题可以查明事实真相,出具结论性意见。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作用是: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同时专家辅助人还能对鉴定人询问、质证。
       3、在诉讼中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的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的形式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他的证明力是高于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对专门问题的说明是证据,他仅仅起到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起解释或澄清作用。

四、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虽然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都是当事人聘请的,但是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期间所发表的意见不都是针对专门性问题,诉讼代理人也不都具备专门性知识,与此同时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活动的。因此,在诉讼中,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他在诉讼过程中有特别的诉讼地位和特殊的权利。
       专家辅助人依赖其掌握的专业知识,针对专门性问题说明或者解释。他是以自己名义发表发表意见,是不需要当事人授权的,所以和当事人的个人意志没有关系。专家辅助人不具备和代理人同样的诉讼地位。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最根本的不同就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而专家辅助人以自己的名义。

五、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时机
       刑事案件解决途径只要一条(通过法庭审理结案)因此专家辅助人在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参与,相对简单。
而民事案件的解决途径多样,专家辅助人可以在案件发生时、发生后,起诉前及庭审的整个过程随时参与其中。据此,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参与不能仅局限在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应当在纠纷产生时,只要受当事人委托就可开始介入,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

六、聘请专家辅助的一般流程
       1、聘请专家辅助人可以由公诉人、律师、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也可以经律师、代理人、调解组织、鉴定机构、办案部门推荐,然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填写推荐书;
       3、签订聘请协议书;
       4、填写授权委托书;
       5、向人民法院递交聘请专家辅助人申请书。